2025年4月14日,歐盟委員會通過了POPs法規(guī)(EU) 2019/1021中關于全氟辛烷磺酸(PFOS)限制要求的修訂草案。該修訂草案的正式生效日期需等候歐盟官方公報的正式公布。
| 2023.12.04 | 2024.01.01 | 2025.04.14 | 持續(xù)關注生效日期 |
| 草案發(fā)布 | 公眾反饋 | 草案通過 |
草案修訂內(nèi)容見下:
| 物質(zhì) | 限制條件 |
全氟辛烷磺酸/鹽(PFOS)CFSO, (X=0H、金屬鹽(0-M’、鹵化物、酰胺和包括聚合物在內(nèi)的其它衍生物) 修訂為:全氟辛烷磺酸、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C。FSO,X(X=0H,金屬鹽(0-M*),鹵化物,酰胺和其他相關化合物,包括聚合物) | (1)就本條目而言,第4(1)條(b)點適用于物質(zhì)或制劑中全氟辛烷磺酸濃度等于或低于10mg/mg(0.001%按重量)。 修訂為:就本條目而言,第4(1)條第(b)點適用于物質(zhì)、混合物或物品中全氟辛烷磺酸或其任何鹽類的濃度等于或低于0.025mg/kg(0.0000025%按重量計) (2)Article 4(1)(b)適用于PFOS含量低于0.1%(不同部件中PFOS的含量之和)的半成品、物品或物品的部件,或涂層材料中PFOS含量低于1Hg/m的紡織品和其它涂層材料。 修訂為:就本條目而言,第4(1)條(b)點適用于物質(zhì)混合物或物品中,所有全氟辛烷磺酸相關化合物的總濃度等于或低于1mg/kg(0.0001%按重量計)。 (3)2010年8月25日前已經(jīng)投入使用的含有PFOS組分的物品,可繼續(xù)使用。Article 4(2)的第3,4段適用于該類物品。(此條保持不變) (4)刪除。 (5)刪除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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